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6月至2010年12月,蘇奎利用擔(dān)任廣州市供電局有限公司番禺供電局南村供電所所長,利用職務(wù)便利,在用電項目建設(shè)、驗收、通電過程中,為該所電力工程施工班班長方某(另案處理)能承接大量的電力工程、順利通過驗收及順利通電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方某賄送的人民幣60萬元。
2009年至2010年,蘇奎在用戶報裝專用變壓器的審批、建設(shè)、驗收、通電過程中,為報裝用戶陳某提供幫助,并收受其賄送的5萬元。
2013年,蘇奎伙同大石供電所工作人員阮某(另案處理),為大石供電所轄內(nèi)的廣州市東方廚具經(jīng)營公司違規(guī)加裝開關(guān)及電纜,從而達(dá)到增大用電容量的效果,事后通過阮某收受該公司賄送的10萬元,蘇奎分得5萬元。
2015年1月13日,蘇奎主動到番禺區(qū)檢察院投案。之后,蘇奎檢舉他人犯罪,并主動退出非法所得70萬元。
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蘇奎提出上訴。二審法院認(rèn)為,蘇奎有自首和立功情節(jié),且退清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據(jù)此改判有期徒刑2年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