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跡斑斑的莊某嗜賭如命,入不敷出。莊某為籌錢萌發(fā)了盜竊變壓器銅芯的想法,便找來好友出租車司機張某負責開車和望風,在利益的驅(qū)使下,兩人一拍即合。2015年8月的一天,兩人借著夜色掩護,由莊某攜帶作案工具步行至山坡上放置變壓器的電線桿處,持木棍將變壓器放倒并撬開,盜走內(nèi)部銅芯,張某則負責望風和拉貨。兩人以相同的手法,駕駛出租車先后到三明、沙縣、永安、明溪等地盜竊變壓器銅芯五次,得手后,將銅芯以每斤13元的價格賣與經(jīng)營廢品店的葉某。共盜竊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余元。
數(shù)日后,被告人莊某、張某被公安機關抓獲,葉某主動到公安局投案。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莊某、張某結伙盜竊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已構成盜竊罪;莊某采用破壞性手段盜竊他人財物并造成財物損毀,系累犯,依法從重處罰;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葉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是自首,主動退出贓款,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