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至2013年1月期間,被告人陳某某分別伙同黃某、黃某某、王某某、張某某、鐘某、鐘某某(另處),攜帶鋼鋸、扳手、改刀等作案工具,先后在市中區(qū)樂賢街道、靖民鎮(zhèn)、四合鎮(zhèn)和東興區(qū)蟠龍沖、富溪鎮(zhèn)以及資中縣水南鎮(zhèn)等地,多次采取破壞性手段,盜竊變壓器中的銅變賣獲利。經查,被告人陳某某參與作案9次,涉案盜竊金額61414元。
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且向公安機關退繳了部分贓款。
2016年7月5日,市中區(qū)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陳某某犯盜竊罪,向市中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近日,市中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盜竊公私財物,且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盜竊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認定條件,構成自首,依法可以減輕處罰;其主動退繳部分贓款,酌情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作出以上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