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標候選人棄標,能要回投標保證金嗎?

發(fā)布日期:2016-08-18 瀏覽次數(sh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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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個案例,一個工程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A公司中標價是120萬,第二中標候選人B公司是220萬。后B公司與A公司私下協(xié)商,給予A公司30萬資金補償,由A公司放棄中標,順位由B公司中標并簽訂合同。
A公司通過其他理由,放棄項目,要求招標代理機構退換保證金,理由是我無法簽訂合同,B公司仍可以中標,本次招標活動是有效,沒有影響委托方的工程建設需求。
據(jù)了解,當時招標代理機構也是拒絕退還,雙方也是爭議很久,最終A公司因30萬已經(jīng)到賬,也就沒有再與招標代理機構爭執(zhí),直接放棄。
往期電老虎網(wǎng)資訊有對投標保證金做了最全的解析:《投標保證金最全解析!怎樣才能不出保證金也能投標?》本期的電老虎網(wǎng)資訊,就和小編一起來回答上面的問題。
再看一個很類似的案例分析,各投標商在遇到類似情況時,也好提前有心理準備,對企業(yè)、對自身能夠清晰承擔責任。
問:我是地市級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的一名工作人員。最近,市采購中心向我們反映,有一個公開招標的政府采購項目,第一中標候選人無故放棄了中標資格,并要求退還投標保證金。我們認為不應退還,但沒有查到明確的法律法規(guī)條款。請問應該退還嗎?
答:討論這個問題之前,我們有必要先來看下投標保證金的作用。要求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提交投標保證金,是招標活動的慣例。通過向投標人收取投標保證金,促使投標人嚴肅對待自己的投標行為,避免和減少由于投標人的行為給采購人帶來的損失,是對采購人的一種保護措施。
根據(jù)相關法規(guī)和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投標保證金可以有效約束投標人違反招標活動的行為,如投標截止時間后至投標有效期結(jié)束期間無正當理由撤銷或主動修改其投標文件;收到中標通知書后,中標供應商不按照招標文件的規(guī)定,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或提交履約保證金。同時,投標保證金還能防范投標人的嚴重違法行為,比如其在投標文件中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串通投標等等。
關于投標保證金的退還,《政府采購法》未作明確規(guī)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明確,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未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退還中標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
不過,該條也沒有詳細規(guī)定中標候選人棄標后,是否有權索要投標保證金,也就是我們所討論的這個問題。
第一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資格后,招標采購單位到底該如何應對?
有人認為廢標后應重新招標。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應予廢標。
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在招標采購中,出現(xiàn)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的,招標采購單位應當予以廢標。廢標后,除采購任務取消的情形外,招標采購單位應當重新組織招標。
多數(shù)人建議重新確定中標人。多數(shù)從業(yè)人員都建議,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的,依次選擇第二中標候選人即可,無須重新招標。但這并不是說不可以重新招標。因為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和《辦法》,投標人有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情形的,中標無效。
中標無效的,應當依照相關辦法的規(guī)定在其他中標人或者中標候選人中重新確定,或者依照相關辦法重新進行招標。因此,上述采購中,招標采購單位既可以依法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但重新招標不僅擴大了采購成本,而且還會影響采購效率。第一中標候選人主動放棄中標資格就屬于自身原因,因此,采購人可以確定第二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無正當理由不允許放棄中標。第一中標候選人需要放棄中標的,可以由評標委員會認定其理由是否充分。如果理由不充分,供應商就不能放棄中標,否則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并由招標采購單位報監(jiān)管部門進行處理。
放棄中標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中標通知書發(fā)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jié)果的,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墩袠送稑朔▽嵤l例》第七十四條明確,中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取消其中標資格,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中標人,由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10‰以下的罰款。
基于此,有必要進一步分析這個采購項目的性質(zhì),是否可以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以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guī)定。
如果本案中的這個采購項目屬于政府采購工程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服務,采用招標方式采購的,根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可適用《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如果屬于一般的貨物、服務類采購,則適用《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
不過,無論該項目能否執(zhí)行《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小編認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guī)定,均值得參考借鑒。
實踐中,中標供應商由于種種問題,拒不簽訂采購合同的現(xiàn)象時有發(fā)生。也正因此,業(yè)界普遍認為,在招標活動中可用收取投標保證金來約束投標人的行為。
為防范上述類似現(xiàn)象,建議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規(guī)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如發(fā)生第一中標候選人無故棄標,則不予退還投標保證金。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文件時應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的情形,不能列入對投標供應商不公平的條款。
(責任編輯:林)
特別提示:本信息由相關企業(yè)自行提供,真實性未證實,僅供參考。請謹慎采用,風險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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